
公告日期:2025-06-13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相关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及考核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
名,并经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其职务;主任委员既不
履行职务,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务的,任何一名委员均有权将有关情况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务。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
《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等原因而导
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按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选新的
委员。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薪酬与考核工作组,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组织筹备委员会会议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制定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 制定并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
(三) 监督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 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和分配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须报董事会批
准。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审议股权激励相关事项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二) 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 对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授予日及期权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 在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
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五)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
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六) 公司对已通过股东会审议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
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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