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前 言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
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北京思特奇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以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关联交易管理的归口负责人,负责关联人的分析确认、关联交易
合规审查及重大关联交易决策的组织。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并按季度报董
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汇总上报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保
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
第五条 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六条 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
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
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
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
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
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与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八条或者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
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交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上述列示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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