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北京思特奇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经营运作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所有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在
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
定及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应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
公司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六条 在公司的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从事证券、行政、人事、文秘、档案、人力资源、财务、统计、审计、
营销、技术、采购、工程、标书制作等管理等相关人员;
(五) 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 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
荐机构、会计师、律师、银行等;
(七) 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八) 上述项下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
管理的其他人员;
(十)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当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经
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证券事务部制订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公司对信息披露作出修订的,应当将修订的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履行上述所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一条 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情况,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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