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
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
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且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的独立性条件;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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