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进一
步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更好地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对公司负有诚
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同时行使相应的工作职权,
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
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下设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证券部的
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
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
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两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
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
训。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
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五)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作为证券部的成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
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培训
合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
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
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
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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