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
.
目录
目录...... 1
正文...... 7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8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8
四、发行人的设立......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六、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3
八、发行人的业务...... 1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0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1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 2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2
十五、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4
十七、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社会保险等...... 2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5
十九、劳动用工、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 25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26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6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8
二十三、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2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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