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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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致: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于 2026 年 1 月7 日就本次发行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深交所于 2026 年 2 月 4 日下发了《关于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020009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现就《审核问询函》要求律师核查的法律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
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简称,除另有明确之外,具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审核问询函》中涉及发行人律师部分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第 1 题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36112.09 万元、37624.98 万元、
36334.74 万元和 18891.06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767.13万元、-3402.76 万元、-2386.15 万元和-3580.52 万元。报告期各期,公司数据与运维服务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 64.24%、66.24%、66.12%和 59.61%,数字化软硬件集成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 18.69%、33.24%、25.62%和 46.69%,2025 年 1-9月毛利率相对较高,主要是部分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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