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4
第二节 《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5
第三节 重大事项变动情况 ......12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12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2
三、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12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12
五、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13
六、发行人的业务 ......13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3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4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5
十、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5
十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5
十二、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规范运作......15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5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 ......16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劳动与社会保障......16
十六、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12F20250353-5 号
致: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所已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8 月 1 日下发的审核函[2025]020038 号《关
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承办律师对《审核问询函》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查验。同时,本所承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前述《法
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的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含义一致。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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