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二〇二五年八月
声 明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人”)接受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力科技”“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有关术语的释义内容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一致。
目录
声 明...... 1
目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3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4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4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7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8
一、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8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决策程序...... 8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8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9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0
六、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相关规定...... 21
七、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2
八、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有关事项
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23
九、关于廉洁从业的专项核查意见...... 23
十、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24
十一、发展前景评价...... 32
附件:...... 36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财通证券指定邱龙凡、朱菊明二人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邱龙凡:现任职于财通证券战略投行总部,保荐代表人、拥有法律职业资格及 8 年多证券市场资本运作及投行工作经验。曾先后主持或参与了捷昌驱动(603583.SH)、美力科技(300611.SZ)、格林达(603931.SZ)、三友科技(834475.BJ)、汉王药业等首发上市项目,美力科技(300611.SZ)、绿康生化(002868.SZ)等再融资项目,百大集团(600865.SH)收购独立财务顾问项目,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改制、股票发行上市等投资银行项目经验。
朱菊明:现任职于财通证券战略投行总部,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拥有法律职业资格,曾就职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兴业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曾参与赛诺医疗(688108)、陀曼智能等 IPO 项目,具有扎实的财务基础以及较为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祁海梅:现任职于财通证券战略投行总部,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证书或资格,曾先后任职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八年投资银行及审计工作经验,曾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上海沿浦(605128.SH)、郎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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