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之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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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之
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 12F20250734-2 号
致: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力科技”、“上市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咨询协议》,本所接受美力科技的委托,为美力科技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提供专项法律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 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美力科技就本次交易首次公告日前 6 个月至《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即 2025 年 4 月 24 日至 2026 年 1 月
5 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的二级市场股票买卖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核查期间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是基于本次交易的相关机构及人员已向本所承办律师作出的如下承诺:其所提供给本所承办律师审核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可靠,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
字均全部真实;其各自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所承办律师出具本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承办律师披露,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本所承办律师对本次交易的相关机构及人员所提供的与出具本核查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 6 个月至《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
日,即 2025 年 4 月 24 日至 2026 年 1 月 5 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 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时任)、高级管理人员;
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 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
4. 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5. 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
6. 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 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情况、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核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美力科技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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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