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3
第二部分 《问询函》之回复...... 4
问题 3...... 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12F20250734-3 号
致: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力科技”或“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于 2026 年 1 月 5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下发的创业板并购重组问询函
[2026]第 3 号《关于对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问询函》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查验,并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及本次交易各方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分别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就有关问题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法律意见》的内容仍然有效。
四、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中的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项、释义均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一)》。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仅供公司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六、本所目前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为
31110000400000448M,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为王丽。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一)》由王丹律师、徐逍影律师共同签署。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如下:
第二部分 《问询函》之回复
问题 3:报告书显示,“在协议签署日后八个月内,向卖方交付一份已签署的信贷融资协议(包括任何进一步记录债务承诺条款的融资文件,该等文件实质上基于亚太贷款市场协会标准,依据该等文件,其项下贷款人已同意向买方提供用于本次交易的债务融资,本金总额不低于基础对价的 60%”。请说明:
(1)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上述信贷融资协议的具体金额及内容,本次交易协议的其他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割日、交割条件、协议约定的买卖双方主要权利义务、保证承诺、违约责任等对交易双方构成实质影响的内容,并逐项说明上述条款设置的原因及合理性。
(2)前述信贷融资协议对上市公司资金财务状况的影响,并结合前述问题的回复详细说明本次交易安排设置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请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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