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未经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委托理财业务。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应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国家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贷款取得的资金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六)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七)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八)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决策程序。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根据委托理财的金额适用《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三)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一致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四)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委托理财,应视同公司行为,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议通过后,根据委托理财的金额适用《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本制度规定的审议程序,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保荐机构(如有)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发表意见。
第六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执行时,应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如投资人为公司,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风险控制部初审,财务总监复审,经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批准后实施。
(二)如投资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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