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制发、管理及使用,加强公司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避免因印章使用不当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本制度所指印章包含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董事会印章、部门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含电子章)。
第二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公司(子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等。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需要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
第五条 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章情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六条 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适用于公司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他财务凭证等。
第七条 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文件。
第八条 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
第九条 电子印章: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可采用合法授
权的电子印章,并用于签署电子文件,其效力同实体印章。
第十条 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根据审批权限确定适用范围。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及废止
第十一条 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刻制必须合法进行,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应经规定的审批程序,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二)各部门需刻制印章时,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后由运营管理部统一安排到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三)各类专用章的形制和规格严格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印章刻制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的刻制,由保管部门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二)部门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首席执行官(总裁)批准。
(三)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四)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印章刻制,由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出申请,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批准。
第十三条 印章刻制完毕,公司运营管理部应留下印模,并留样保存,并做好印章领用登记台账以便备查。印章启用由公司运营管理部发布启用通知,注明印章全称、启用日期、发放部门、使用范围以及接收保管部门、专管人等信息。
第十四条 印章的废止
(一)作废、撤销或遗失的印章由印章管理人员填写印章废止申请单,经批准后再作废。
(二)公司名称变动、印章损坏而导致停用印章,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损
坏或失效的印章送运营管理部封存或销毁并做好登记。
(三)若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向公司报告,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
第十五条 由于公司名称变动、印章损坏、遗失、被盗、被仿制或其他原因需要重新刻制印章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新印章刻制审批。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由运营管理部保管(经运营管理部审核,董事长审批后,子公司印章可由指定的子公司部门保管);董事会印章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子公司)财务印鉴章、财务专用章及发票专用章由董事长指定人员保管;部门印章由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七条 公司印章专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建立印章使用台账,台账应注明印章使用日期、使用部门、用印人、用途、用印数量和批准人等。
第十八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印章专管人员将对该印章使用的正确性负责,对因印章不当使用、保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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