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议事程序,促使董事会有效依法履行职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董事会下设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和董事会证券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董事会证券办”)。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证券办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的印章、相关董事会的文件资料。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及经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首席执行官(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发生的交易;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首席执行官(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支部的意见。
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董事会提案和会议通知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证券办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提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首席执行官(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证券办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法人加盖公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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