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和推荐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等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研究董事、首席执行官(总裁)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每年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或解聘的建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
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予以记录。
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或书面投票表决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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