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的职责分工,保证公司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的有效衔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长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长任职资格和义务
第四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除非出现董事长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而被解职或董事长自行辞职的情形,否则不得在任期内无故罢免。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长一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董事长任职资格:
(一)有丰富的市场经济知识,具备正确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发展趋势的能力;有统揽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决策能力强,敢于负责;
(二)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心胸开阔,善于协调董事会内部、董事与股东、董事与总经理之间的关系;
(三)有良好的民主意识,能够组织并发挥董事会集体领导作用;
(四)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国家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五)能全面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具备良好的个人修养,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六)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勇于开拓进取的精神,能够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七)熟悉并遵守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违反本细则第六条规定选举董事长的,该选举无效。
第八条 董事长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董事长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长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长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