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减持比例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
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
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
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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