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系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系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本制度所称“主要股东”系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本制度所称“中小股东”系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
且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且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会议、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
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过半数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
行。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
决、记名投票表决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独立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独立董事行使表决权。该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独立董事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或弃权);
(四)委托的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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