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至少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为专业会计人士)
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
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上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
决议;
(五)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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