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任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权责相结合等因素确定薪酬标准。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竞争原则:薪酬水平需参照同行业及同地区类似上市公司标准,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三)绩效原则:薪酬标准以业绩为基础确定,薪酬包含基本薪酬、绩效奖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薪酬或津贴,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及考核方案,负责监督检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七条 董事薪酬:
(一)董事实行津贴制,根据股东会确定的具体津贴按月发放。
(二)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除领取津贴外,还按其所任岗位职务的薪酬制度领取薪酬。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照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经营激励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薪酬:该部分不进行考核,按月发放。基本薪酬根据同行业、同地区的薪酬水平作适当优化、调整。基本薪酬的具体发放及计算方法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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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与个人目标完成情况、个人行为规范及公司目标完成情况挂钩,根据考核周期发放。高级管理人员应与公司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指标分为公司指标和个人指标。绩效薪酬的具体发放及计算方法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执行。
(三)经营激励: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有特殊贡献或完成重大临时性事项所进行的奖励;公司超额完成年度任务所给予的奖励。具体以经公司审批的对应方案为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制度规定的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
并随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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