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风险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
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
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具体规则
第四条 除因下述情形,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
担保:
对于有较密切经营业务关系的企业,因其经营资金发生困难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要求给予提供担保的,必须在充分调查了解申请单位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财务状况和是否符合担保政策的前提下,经过本单位董事会、董事长办公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权力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或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或公
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在与有关单位在签订担保协议前,必须要求被担保方给予提供反担保,签订反担保协议,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质押时,应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需要及时办理的抵押/质押登记的手续。公司应当要求反担保提供方提供抵押/质押财产有效的产权证明,反担保抵押/质押财产的价值必须高于担保金额,抵押/质押的资产必须是非重复抵押/质押的有效资产,必要时必须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不得向外部经营单位提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任何形式借款的担保。
不得向非经营性质的单位、各种机构、团体以及个人提供任何形式借款的担保。
第五条 对外担保的授权审批权限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按照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上述情形外,其余情形的对外担保授权董事会审批,但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做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
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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