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
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
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五条 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是否符合
《证券法》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董事会审议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条 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
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
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独立董事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在年报披露前15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5日内,独
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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