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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2 19:51:16 股吧网页版
欣天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5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2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欣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
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3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4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
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
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5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
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6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
和透明。

第7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

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8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9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10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
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
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11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
限;

(3)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4)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5)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

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的监管方式;

(7)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
约责任;

(8)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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