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含续聘、改聘)程序,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经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四)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 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 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等 内容。
公司应及时公示选聘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 费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 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 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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