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监管指引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内幕信息的保密、登记备案与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控、信息披露管理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的具体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监管指引5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事业部、各中心、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及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备工作。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由于与前述第(一)至第(十一)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中国证监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内容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身份证号码或股东代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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