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德恒 06F20250364-00017 号
致: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库科技”“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光库科技的委托,担任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重组,本所已出具了德恒 06F20250364-00007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德恒 06F20250364-00011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德恒 06F20250364-00014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针对上市公司实施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调整本次重组所涉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相关事宜,以及评估机构以 2025 年 12月 31 日为加期评估基准日出具了相关加期评估资产评估报告相关事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类 1 号
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在对本次交易的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为《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与《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申报或予以披露。本所律师同意光库科技部分或全部在《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或按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光库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光库科技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目 录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5
二、本次交易的授权和批准......7
三、结论性意见......8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光库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第二十次、第二十二次及第二十四次会议,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有关议案,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交易整体方案
本次交易方案由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为前提,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1.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张关明、讯诺投资、刘晓明、杜文刚、于壮成 5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苏州安捷讯 99.97%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苏州安捷讯 99.97%的股份。
根据中联评估以 2025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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