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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0 20:35:42 股吧网页版
光库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1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管理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经办部门负责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出具书面报告,报总经理及董事长审核后,提交给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公司经办部门在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事项:

(一)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等相关要求;

(二)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

(三)担保申请人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状况及其权利归属;

(四)公司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 公司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公司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本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需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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