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条,增强公司竞争力,以获取收益为目的,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资产以及公司股份为对价,通过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者减持等)、股权投资(包括增资或者减资)、委托管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的各项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四)坚持权利与责任相对称的原则,做到决策有据、执行有效、责任明确;
(五)坚持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防范各种风险,包括母子公司之间的风险隔离以及利益冲突防范等,保证公司资产安全。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投资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中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授权主体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批。
第六条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法定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未经书面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授权的项目投资决策机构,对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并负责对公司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战略委员会投资决策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公司拟投资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等;
(二)对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
(三)审议公司提交的投资项目退出方案,提出明确的决策意见或操作建议意见;
(四)组织对对外投资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对已出现风险制定化解措施;
(五)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策提供项目评审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调整。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在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程序:
(一)投资项目经理认为项目适合深入开展调研工作的,可编制立项报告,并向总经理提交《投资项目立项申请书》申请项目立项,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立项;
(二)公司对立项项目进行初步尽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法律、财务等相关事项的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三)投资项目经理参与项目的现场尽职调查工作,投资项目经理必须在进入决策程序之前对项目进行风险分析并对项目涉及的风险独立发表意见,与项目可行性报告同时提交给战略委员会;
(四)提交给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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