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光库科技”)拟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张关明、苏州讯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讯诺”)、刘晓明、杜文刚、于壮成 5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所持有的苏州安捷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安捷讯”)99.97%股份,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
《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标的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光通信领域光无源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广泛应用于下游的数据中心、云计算等领域,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C3976 光电子器件制造”,符合创业板行业领域要求,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2024 年修订)》第五条所列的原则上不支持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业类型。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同属于光通信领域企业,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
因此,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且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股票发行价格为 37.45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和《重组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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