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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31 15:09:01 股吧网页版
3-2法律意见书(申报稿)(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3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德恒 06F20250364-00014 号
致: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库科技”“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光库科技的委托,担任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重组,本所已出具了德恒 06F20250364-00007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德恒 06F20250364-00011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鉴于本次交易审计基准日更新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德皓对标的公司 2025
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了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德皓
审字[2026]00000975 号《苏州安捷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对光库科技 2025 年的审计报告进行审阅并出具了德皓核字[2026]00000773 号《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以下简称“《2025 年审阅报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类 1 号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在对本次交易所涉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在 2025 年 7-12 月期间
(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的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为《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的补充,并构成
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涉及的报告期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
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与《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申报或予以披露。本所律师同意光库科技部分或全部在《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或按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光库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光库科技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目 录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4
二、本次交易相关方的主体资格......4
三、本次交易的授权和批准......4
四、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5
五、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7
六、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18
七、审核关注要点......19
八、结论性意见......21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光库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第二十次及第二十二次会议,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有关议案,自《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的方案不存在调整。

二、本次交易相关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交易主体包括光库科技及交易对方、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

根据光库科技及交易对方提供的资料、出具的承诺文件及签署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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