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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21 16:25:02 股吧网页版
维业股份: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2


证券代码:300621 证券简称:维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0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件概述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 日披露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6)。

丽江和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于其与云南和悦众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及酒店运营合作合同》及与云南和悦众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云 07民初 21 号),要求判令公司履行购买其所开发的和业商城 168 套房屋,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判令公司向其支付未按时购房的违约赔偿金 25,356,341.08
元;要求判令公司及云南和悦众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至
房屋买卖实现付款之日(暂计算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止不能购买剩余未销售房
源的物业租金 15,838,567.40 元;要求判令公司与云南和悦众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因诉讼产生的直接费用预计1,119,892.05 元。

关于案件的相关进展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等有关内容。

一审判决公司继续履行案涉《协议书》等系列协议,含对168套房屋的购买义务;向丽江和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未按时购房的违约金15,414,042.2元;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114,284元,公司已支付的鉴定费10万元。公司认为该等协议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不应承担购买相关商品房等义务。针对一审
判决结果,公司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云民终143号),丽江和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公司、云南和悦众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针对公司上诉请求作出如下判决:

“维持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 07 民初 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第二项,即“一、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案涉《协议书》等系列协议,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合同约定的对剩余 168 套房屋的购买义务;二、由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丽江和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未按时购房的违约金15,414,042.2元”;

驳回丽江和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59元,由丽江和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9,690元,由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4,284元,由云南和悦众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85元。丽江和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鉴定费10万元,由该公司自行负担。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鉴定费10万元,由该公司自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59元,由丽江和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9,690元,由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4,284元,由云南和悦众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8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对公司的影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公司需要履行案涉《协议书》等系列协议,含对168套房屋的购买义务,公司支付未按时购房的违约金15,414,042.2元及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预计对公司利润等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相关事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本次诉讼尚未执行,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截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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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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