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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9 18:07:01 股吧网页版
博士眼镜: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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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1/41/42F,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5333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邮箱/Email: grandallsz@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2426/FY/2026-345
致: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载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会议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2201-02 单元公司会
议室召开,董事长 ALEXANDER LIU 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及会议公告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截至 2026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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