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03 20:07:14 股吧网页版
博士眼镜: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 于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DE、2403、2405 层 邮编:518034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09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 录

第一节 声明 ...... 3
第二节 正文 ...... 4
《审核问询函》问题 1:...... 4
《审核问询函》问题 2:...... 25
《审核问询函》问题 3:...... 61
第三节 签署页 ...... 9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GLG/SZ/A2426/FY/2025-632
致: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依据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5 月 14 日,深交所出具审核函〔2025〕020022 号《关于博士眼镜连
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故本所律师针对《审核问询函》中要求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补充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审核问询函》问题 1:

2022 年末、2023 年末、2024 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6175.77 万元、
17441.75 万元和 18646.33 万元,占当期公司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6.56%、15.55%
及 14.88%;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4867.68 万元、6434.89 万元和 7597.93 万
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依次为 5.06%、5.47%和 6.32%,逐年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4897.89 万元、5161.20 万元和 5167.20万元,主要由往来款、押金和保证金等项目构成。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2293.95 万元收购汉高信息 68%股权、851.58
万元认购镜联易购新增注册资本 36.2618 万元,对应其增资后 21.2895%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汉高信息和镜联易购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