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 于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DE、2403、2405 层 邮编:518034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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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 录
第一节 声明 ...... 3
第二节 正文 ...... 4
《审核问询函》问题 1:...... 4
《审核问询函》问题 2:...... 25
《审核问询函》问题 3:...... 61
第三节 签署页 ...... 9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GLG/SZ/A2426/FY/2025-632
致: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依据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5 月 14 日,深交所出具审核函〔2025〕020022 号《关于博士眼镜连
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故本所律师针对《审核问询函》中要求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补充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审核问询函》问题 1:
2022 年末、2023 年末、2024 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6175.77 万元、
17441.75 万元和 18646.33 万元,占当期公司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6.56%、15.55%
及 14.88%;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4867.68 万元、6434.89 万元和 7597.93 万
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依次为 5.06%、5.47%和 6.32%,逐年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4897.89 万元、5161.20 万元和 5167.20万元,主要由往来款、押金和保证金等项目构成。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2293.95 万元收购汉高信息 68%股权、851.58
万元认购镜联易购新增注册资本 36.2618 万元,对应其增资后 21.2895%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汉高信息和镜联易购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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