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7
证券代码:300622 证券简称:博士眼镜 公告编号:2025-047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商标涉及诉讼进展暨一审胜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均为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均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均为 0
4.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案件一、二均为一审判决,各判决是否为终审判决存在不确定性。上述案件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
院出具的(2025)京 73 行初 1938 号《行政判决书》、(2025)京 73 行初 1939 号《行
政判决书》。根据判决,公司均取得了胜诉,现将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一)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马赫 X 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赫 X”)
(三)诉讼背景
2022 年 6 月 13 日,马赫 X 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
产权局提出关于17924728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随后受理申请。
2023年11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第17924728号“博士DOCTOR及图”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 2023 第 Y017181号),驳回马赫 X 的撤销申请。
2023 年 6 月 14 日,马赫 X 对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向国家知识产
权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
2024 年 8 月 8 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 17924728 号“博士
DOCTOR 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4]第 194072 号),决定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一”)。
2024 年 9 月 14 日,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 年 1 月 15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5)京 73 行
初 1939 号,并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开庭。
上述事项经过已在公司《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四)诉争商标一情况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17924728
3、申请日期:2015 年 9 月 18 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7 年 5 月 13 日
5、标志:
6、撤销复审的服务(第 35 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眼镜、眼镜盒、镜片、镜架);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原告诉称: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被诉决定一认定结论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一,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未陈述意见。
案件二:
(一)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马赫 X
(三)诉讼背景
2022 年 6 月 3 日,马赫 X 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
产权局提出关于17924729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二”)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随后受理申请。
2023年11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第17924729号“博士DOCTOR及图”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 2023 第 Y016354号),驳回马赫 X 的撤销申请。
2023 年 6 月 14 日,马赫 X 对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向国家知识产
权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
2024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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