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深圳市博士眼镜连锁有限公司按截止 2011 年 11 月 30 日经审计的原
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2793301026。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45 万股,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DOCTORGLASSES CHAIN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2201-02
单元;邮政编码为 5180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大写)贰亿贰仟柒佰捌拾伍万肆仟壹佰陆拾
元(227,854,160 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大写)贰亿贰仟柒佰捌拾伍万肆仟壹佰陆拾元(227,854,16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3)年,可连选连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变更均按董事长的产生和变更办法执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振兴民族产业为己任;为人类视力健康护航;
用心服务、诚信经营。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眼镜的购销及其它国内贸易(不
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验光配镜(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不含证券、保险、基
金、金融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企业形象策划,日用杂品综合零售及批发,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及批发,健康咨询(不含医疗行为)。(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康复辅具适配服务;眼镜制造;光学玻璃销售;光学仪器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预包装食品零售及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药品批发;药品零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
第三章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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