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1-23 18:22:38 股吧网页版
证监会1号罚单!操纵博士眼镜股价获利5.1亿,余韩被罚没超10亿元
来源:大河财立方

  【大河财立方消息】1月23日消息,中国证监会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显示,自然人余韩控制67个账户操纵“博士眼镜” 股票,累计被罚没超10亿元,同时,余韩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控制67个账户操纵博士眼镜

累计获利5.11亿元

  证监会查明,2019年6月25日至2024年8月16日,余韩控制使用“陈某某”等67个账户交易“博士眼镜”。操纵期间,余韩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博士眼镜”,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其中,操纵期间,余韩通过控制的账户累计竞价买入1.11亿股,金额21.10亿元,累计卖出1.02亿股,金额21.54亿元,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181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45个交易日。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末持有871.41万股,日均持有1391.33万股,占流通股的13.64%。

  2019年6月25日至2021年5月14日,余韩通过控制的账户在200个交易日有买入成交,在132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在143个交易日有卖出成交,在77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

  2021年5月17日至2024年1月2日,余韩控制的账户组在362个交易日有买入成交,在141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在353个交易日有卖出成交,在126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

  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8月16日,余韩控制的账户组在53个交易日有买入成交,在12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在50个交易日有卖出成交,在15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

  此外,操纵期间,余韩控制的账户组共有212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博士眼镜”,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有12个交易日,最高达到25.32%。

  经测算,余韩操纵“博士眼镜”违法所得为5.11亿元。

  证监会表示,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余韩操纵“博士眼镜”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操纵期间股票大涨175%

证监会开出超10亿元罚单

  余韩在随后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中提出,其不具备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操纵市场的行为。此外,实际控制账户组的数量认定有误,其只实际控制使用9个账户,且对部分账户的控制时间较短。同时,其实际控制账户组的行为,未对“博士眼镜”股票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请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余韩存在操纵“博士眼镜”股票的主观意图。操纵期间,余韩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博士眼镜”,影响“博士眼镜”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根据在案证据综合认定,操纵期间,余韩控制使用67个证券账户。本案非当事人控制使用期间的交易数据并未纳入涉案交易数据。

  此外,余韩的操纵行为对“博士眼镜”价量产生明显影响。操纵期间“博士眼镜”股票价格从13.72元/股上涨至37.81元/股,涨幅达175.58%。同期,深证成指下跌9.36%,偏离184.94个百分点。

  因此,余韩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能成立,证监会对余韩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余韩违法所得5.11亿元,并处以5.11亿元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余韩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相关规定,证监会对余韩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同时,鉴于当事人余韩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情节严重,依据规定,对余韩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