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300622 证券简称:博士眼镜 公告编号:2026-034
债券代码:123266 债券简称:博士转债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84 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75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75,000,000.00 元。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75,0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 2,900,000.00 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人民币 372,100,000.00 元。本次发行过程中,公司应支付承销及保荐费用、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资信评级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人民币 5,517,378.36 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 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69,482,621.64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3 月 24 日划至
公司指定账户,并由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政旦志远验字第 260000003 号]。
二、本次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当前市场、行业环境的变化及公司自身经营发展战略需要,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于 2026 年4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对象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多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保荐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事项出
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保荐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78329466000323
深圳前海分行营业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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