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政旦志远核字第 260000215 号
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anda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截止 2026 年 4 月 23 日)
目 录 页 次
一、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 1-3
证报告
二、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 1-2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 11F
电 话:+86-755-88605026
www.zdcpa.com
以 自 筹 资 金 预 先 投 入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鉴 证 报 告
政旦志远核字第 260000215 号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士眼镜公司)编制的截止2026年4月23日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
一、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编制专项说明是博士眼镜公司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鉴证材料,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专项说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博士眼镜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博士眼镜公司截止 2026 年 4 月 23 日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博士眼镜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
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 中国注册会计师:
殊普通合伙)
任鑫
中国·深圳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艳丽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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