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0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
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及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且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必须为会计专业人士且为独立董事委员,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
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深交所业务规则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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