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0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公司应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股东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四条 公司应科学有效搭建组织架构,明确界定各部门、各岗位的制度、流程、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设立完善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五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应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票据、合同、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环境风险、主要技术和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风险、企业文化风险、发展战略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七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检查机构和检查人
员,负责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监督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业务内控人员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三章 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八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 1%≤错
错报金额<合并会计报表资 错报金额≥合并会计报表资产
资产总额 报金额<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
产总额的 1% 总额的 5%
的 5%
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收入总额的
错报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审 错报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审计
收入总额 1%≤错报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审计
计收入总额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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