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0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及《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
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要求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事项有疑问,或在不能确
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披露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并按咨询结论开展后续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
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有关信息披露文件的问询,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的义务。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
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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