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0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切实保障和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货币资金的安全,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只能来源于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点上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合计不得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的 20%,且绝对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
上款所称证券投资的资金包括公司用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及实施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主要责任部门为董秘办、财务中心:
证券部负责证券投资的可行性分析与风险控制审查。证券部负责搜集与投资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资对象的财务资料、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其他临时公告,并对所搜集资料进行分析研究,拟订投资方案。投资方案至少应包括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投资项目的风险分析及其控制措施,投资所需的资金额度等内容。
财务投资部负责证券投资的资金合规性审查。财务投资部根据证券部拟订的投资方案并综合考虑公司资金运用情况分析公司是否具有足够的投资资金,运用现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并拟订证券投资资金运用方案。
第七条 证券投资方案及其资金运用方案应分别经证券部和财务投资部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核。
总经理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 5 日内作出是否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总经理如决定实施证券投资计划,则由证券部根据投资方案及资金运用方案拟订证券投资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证券投资议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概述,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
(二)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证券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且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预计额度。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该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层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议案应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同时取得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公司董事会审议重大证券投资议案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不得进行通讯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审议证券投资议案应实行事先审查制度,不得采取事后书面确认的方式。
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投资议案后,对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应报送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证券投资议案,应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过半数通过;但如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股东会表决证券投资议案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