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0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二节 调 查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近期企业财务报表;
(三)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对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五)本项担保的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管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 )应根
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一条 责任人应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对象或提供资料不充分时,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但该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一)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 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 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五)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 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二条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人应当向申请担保人索取。
第三节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
(一)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董事会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股东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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