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 1 号星河 World F 栋 18 层 F1806 号 邮政编码:518100
Suite F1806, 18F, Xinghe World Tower F, No.1Yabao Road, Bantian Street, Longgang District, Shen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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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崇立法意第 032 号
致: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获得公司的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件以及书面说明、承诺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中所有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文件材料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并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开披露信息或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及有关主体出具的说明文件。
4.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标的股票价值、公司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万兴科技 指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员工持股计划 指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员工
持股计划
标的股票 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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