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的短期财务投资行为,具体包括公司预计短期持有的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经董事会批准的理财对象及理财方式。
第二章 投资理财的提出与审核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理财的种类、特点和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投资理财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投资理财。
为充分保证公司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公司从事投资理财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从事投资理财业务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从事投资理财业务的,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二)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能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理财机构进行交
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三)公司必须以公司自己的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产品。
第五条 公司应当健全投资理财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授权过程做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或总经理依据其职权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及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
(二)若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公司在购买理财产品或投资理财业务发生前,就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理财产品的名称、投资额度、交易价格、交易期限等)进行审批,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操作购买。
(五)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从事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募集资金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
说明;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 投资理财的实施与监控
第七条 公司必须建立投资理财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根据受托方的形式要求,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条 公司自行实施投资理财的,应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要求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投资理财相关的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