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
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2]013-5 号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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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万兴科技/公司 指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本次股权激励/本激 指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监管指南 1 号》 指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
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2]013-5 号
致: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与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 1 号》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验”)。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和规定的了解和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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