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检查、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四)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在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下,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职能要求,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