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下属各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下同)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根据本制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款所称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交易。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前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信息。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5、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同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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