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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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在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良地埠工业区蔡新路 293 号 D 栋一楼大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为本法律
意见之目的,“中国”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
法规”)以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
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
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
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在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于2025年11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刊载和公告了《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5日下午14:00在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良地埠工业区蔡新路293号D栋一楼大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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