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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4 22:08:45 股吧网页版
三雄极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5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业务规范,以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一)董事会成员,包含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其中非独立董事包括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外部非独立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内部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管理层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含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与绩效挂钩,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四)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五)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或者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若公司年度业绩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具体方案的制定、实施与执行。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筹备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九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公司以上年度薪酬总额为基数,综合考虑公司效益、行业发展趋势、市场薪酬水平等决定当年预算总额。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独立董事与外部非独立董事实行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与外部非独立董事不享有公司其他报酬及社保待遇,亦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其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管理层董事、职工董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行政管理职务领取薪酬,不另领取董事津贴,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评价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主要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体现岗位价值和基本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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